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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谈只发送律师函劳动争议能解决吗?

 
【案件回放】
    张某于2012年11月5日入职某文化投资公司,签订了为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税后工资6000元。2013年4月24日,某公司以因公司业务架构调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单方向张某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要求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2013年4月25日张某找到了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咨询该劳动争议事宜。北京劳动争议律师根据张某的具体情况对该争议分析如下:
    1、张某入职时间较短,可以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数额并不高,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既耗时又耗力,并非上策,不建议选择此种方式;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某公司《员工辞退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就预示着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即便最后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与公司发生过劳动争议仲裁之事,回去工作理论上是可以,但实践中却很少有能顺利的回去工作并坚持下去的。只要公司还有解决问题的态度,建议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以诉促调。
    3、向某公司发送律师函,等待对方的回应,视情况再决定是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与张某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公司之前的态度,北京劳动争议律师感觉该纠纷尚有和解的可能,于是,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建议先向某公司发送律师函,就相关事实、法律法规及张某的权利进行阐述并声明相应的权利。
【解决过程】
    2013年4月25日下午,通过EMS向某公司发送律师函;
    2013年4月26日,某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对该律师函及时进行回复;
    2013年4与27日,北京劳动争议律师收到《关于张某劳动合同事宜的回复》并及时复函,就其辞退行为及《关于张某劳动合同事宜的回复》中自相矛盾、违反法律及混淆概念之处一一进行阐述说明,并表示此复函为本争议的最后一次律师函,希望某公司认真对待;
    2013年4月28日,某公司收到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的复函后,主动表示希望对张某进行赔偿以了结双方的争议;
    2013年5月2日,五一劳动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张某顺利拿到了相应的赔偿金,双方的争议就此终结。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发送律师函迅速解决劳动争议的案例。关于律师函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不能一概而论,因个案不同,作用也不相同,但是作为律师介入争议解决的方式,对于促使双方进行充分的诉前沟通,争取争议的迅速有效解决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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