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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工作,未续签合同,双倍工资从哪天算起?

【案例回放】

王某于20081027日在某公司工作,月薪5000元,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1026日止,合同期满后,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却未和其续签劳动合同。3个月后王某被公司辞退。现王某将公司诉至朝阳区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是,王某遇到了一个难题:双倍工资从哪天算起?是从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算还是一个月以后的次日起算?

 

【刘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不续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并不明确。

   20098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北京市各级法院印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其中第28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据此,对未续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日,有了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刘律师为王某主张到了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15000元。可见,律师正确的运用法律能为委托人主张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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