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成功案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拒不到岗,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李某2006年11月9日入职某设计院,任技术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月薪3500元。李某2011年6月8日生产,2011年2月15日起因保胎开始休病假,2011年5月22日至2011年9月21日期间休产假,支付产假工资1580元。此后李某未提供劳动,某设计院继续按1580元标准向李某支付工资。2012年1月起某设计院停止向李某支付工资、停缴了其社会保险,李某以此为由于2012年3月20日向某设计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诉讼请求】 
       1、支付2011年5月22日至2011年9月21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5014.7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3.68元;2、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工资4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3、报销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生育医疗费6493.35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500元。
【仲裁结果】
       1、裁决某设计院一次性支付李某2011年5月22日至2011年9月21日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5014.7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3.68元;
       2、裁决某设计院一次性支付李某生育医疗费4873.23元;
       3、驳回李某其他申请请求。
      双方不服,均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官调解结案。
【本案启示】
        1、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是否构成拖欠工资? 
        产假期间的工资应依据正常工作的标准发放,不得克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休完产假后未及时到岗工作,是否构成旷工?因劳动者旷工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休完产假后应立即到岗工作,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到岗工作,构成旷工,可依据用人单位已经公布且其本人已知晓的规章制度将其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生育险,生育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生育险,可以委托相关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劳动者提交的住院费及门诊费票据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予以核算,最终由用人单位承担。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010-59626922 

**************************************************************************************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810490506(高律师)

13810111761(郭律师)

联系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京ICP备19005542号-1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7-15层(中国区总部)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