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一个北京户口案谈律师如何耍“心计”》中,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谈到,在适当时候除了“正谋略”,律师有时候要讲“奇谋略”,要站在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角度想问题,做案子。
但是,特别需要警惕的是,律师作为职业人,应该对当事人(包括对方当事人)及对方代理人、法官,保持职业的尊重。分工的不同,导致双方代理人之间的“对抗”关系,但从职业角度看,都是工作关系。
有时候,律师为了目的而过于注重所谓“技巧”,是适得其反的。在此举一个案例。几年前,我还是实习律师的时候,有一次,一个认识我的朋友介绍给我一个案子,经沟通,当事人委托我代理。但按照律师执业要求,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代理,需和另外一名执业律师一起代理。
所以,我找本所的另外一个律师沟通了案情,共同代理本案。
开庭的当天,适逢北京大雨,我和对方代理律师都准时到场,可是,我的同伴律师开车路过积水时,车子进水陷到路上了。开庭时间到了,仲裁员核实身份,我向仲裁员说明了情况,并表明另外一位律师一个小时左右应该能赶到。
对方律师十分坚持地对仲裁员说,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出庭,也不同意等,若半个小时后我方律师不到,视为撤诉。我与仲裁员沟通,仲裁员说,没办法,对方不同意,我们等半个小时看吧。所幸,我的同伴律师把自己的车想办法移到路边,打了辆车很快及时赶来了,不影响顺利开庭。
庭审中,我方举证有力,对方处于不利状况。对方除律师外,还有单位的人力资源总监。面对不利态势,希望与我方和解。但对方代理人的“苛刻”表现,想要利用“技巧”拖延时间的策略,致使双方丧失了良好沟通的基础,给调解带来了困难。
值得指出的是,该案即使因我方律师未能及时到场,我方也只需撤诉后另行起诉立案即可,并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从本质上说,对案子不会有实质影响,充其量是“拖延”了诉讼,为对方赢得一些时间。
客观上说,对方律师采取这样的策略也不能说有问题。但是,当时的天气状况,使得大家都有足够理由认为,是应该可以适当等等的。对方的方式,反而显得不近人情了。
与此类似的是管辖异议的提出,律师行业中有个不好的习惯,一方为了拖延时间而提管辖异议,异议被驳回了,再上诉,折腾一圈,似乎认为发挥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但多数时候,在实质上对委托人并无益处。今天主动“技巧”别人,改日又被别人如此“技巧”一回。不技巧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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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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