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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从案例看辞退违纪员工的风险

【案例简述】

**,女,1979年生,在北京**设计公司,任职结构工程师,月薪12000元。20087月入职,20095月“被离职”。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过程中,吕**签字的离职申请书上,按照单位要求,注明了为个人原因。

争议焦点: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否需要发放离职季度的奖金。

此案的难点:由于离职申请上有个人签字,并注明了为主动申请离职,如何证明为“被辞退”?

用人单位的辩论意见:

第一,吕**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一年内旷工8天,符合辞退标准。即使公司辞退,也是合法的。

第二,吕**工作疏忽大意,为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第三,吕**2009年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批准了她的离职。

基于以上,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方就此的辩论意见:
    第一,该公司的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但对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如何判断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这就要考虑根据综合因素来判断了。
  第二,本案中,公司单方提出的员工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并未提出证据来证明事实。公司提出吕**在上班时间玩游戏,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办法证明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
  第三,我方当事人提交了录音证据,证明人力资源经理在谈话中,指出,如果你(吕**)不自动辞职,我们就要把你辞退。在单位的逼迫下,被迫“自愿”离职。
因此,公司由此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律师评析】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的良性运作、稳健发展,皆离不开内部规则的有效执行,而劳动规则牵涉用人管理,实为重中之重。大凡管理规范的企业,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

为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企业对违反厂规厂纪的员工予以处罚、辞退甚至开除,但至仲裁或者诉讼时,提交的厂规厂纪却未被确认效力,这里的原因何在?

本文拟通过制定依据、执行效力、生效要件、制定程序、内容合法、公示员工、有效执行、专业协助等多方面进行展开分析,供各企业借鉴、参考。

  

【制定依据】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上述规定便是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事无巨细的明确、详尽劳动管理事宜,因此,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这一管理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身情况、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那么,应该依照哪些法呢?用人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以及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政策。

  

【执行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宪章,是劳动管理的自治规范、行为守则,一经制定、生效,对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皆具有约束力,在内容与实施上相当于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章等都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赋予类似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办法审查、备案的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生效要件】

劳动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并不必然立即产生效力,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3、已向劳动者公示。接下来,笔者将从制定程序、内容合法、公示员工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内容合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具体化,使它们具有可操作性,但具体化后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如: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向公司交纳5000元保证金;公司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加班工资皆按1.25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金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连续工龄;用公司的费用接受过培训的员工,合同期未满被解雇或者辞职时,该职工应将培训费无条件全额退还给公司;等等。

劳动规章制度要规范员工的行为,可以也极有必要设立处罚规定,对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可设立赔偿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企业规章中可以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处罚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开除,等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意见第87条规定,“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重大损害”的规定不能背离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形及劳动法律的制定宗旨。

当员工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时,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也应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极其庞杂、繁多,若制订时便能完全遵守、有理有据,在执行时便会畅通无阻,让员工口服心服,避免不必要且耗时耗力的调解、仲裁与诉讼。

  

【公示员工】

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以用人单位的正式文件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才能在本单位生效。在公示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公证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1、将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做到人手一册,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2、将规章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确认的方式有:①在规章的尾页签名;②另行制作表格进行登记;③制作单页的《声明》或者《保证》。签名的内容应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明了”并且承诺“遵守”;

3、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4、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报到表上签名。

  

【有效执行】

劳动规章制度一经制定,便起着规范效能,为体现其价值,用人单位应当注意:

1、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生效规章来进行管理、规范,做出管理决策,使单位管理行为皆有内部依据;

2、有效而严格的执行,在彰显规章价值的同时,能促使员工增强纪律意识,自觉遵守规章;

3、当发生劳资争议时,双方有了参照依据,规章能起到引导、协调作用;

4、对员工的奖惩,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规章依据,如此能有效避免员工的无理投诉、仲裁及诉讼。

在劳动规章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因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且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也在不断更新,故劳动规章制度也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必要的修改、补充,更能体现、展示规章在运作中的实际价值。

  

【专业协助】

许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是通过剪贴、拼凑的方式组合而成,缺乏实用价值。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是否能对员工起到有效的激励、督促作用?是否能做到令行禁止?是否适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等等,这些都是制定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若是有了专业人士的协助制作,可以起到如下效果:

1、规章能完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

2、规章从形式到内容都能到做尽善尽美,具有规范性;

3、律师协助、讲解,更能引起员工对规章的重视,具有严肃性;

4、结合实践经验,保障有效执行,并能实现科学预防,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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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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