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刘某应聘一家建筑公司从事项目经理一职,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刘某领导的项目团队在完成该建筑项目之后解散,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刘某在项目中尽职尽责,带领团队顺利完成任务,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宣告终止。刘某向公司的领导要求获得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但是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认为刘某与公司签订的是临时性的合同,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公司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刘某辩解说,《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于是,刘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合法吗?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条规定包含两个意思: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付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2、 经济补偿的支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这种合同以某项任务的完成为合同期限,一般要受季节、时间的限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一旦发生法定事由即可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应该因为劳动者与其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不将劳动者视为本单位职工,更不能在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终止时拒绝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刘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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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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