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感谢你对本律师的信任,对你的问题,本律师答复意见如下:
一、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以实发工资为依据,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参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北京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您可以要求补发所欠工资,同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所拖欠工资1至5倍的经济赔偿金。
参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三、多名同事可以一起进行仲裁和诉讼。
四、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最低收费3000/件。
可以同时代理多名劳动者作为一宗案件。根据委托的人数,可以降低每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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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010-5962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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