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以及国家政策的影响,各个单位的复工状态各不相同,工资该如何发放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将对2月份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总结,以供参考。
一、二月份工作天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目前二月的工作日,仍然应当按照20.83天来计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月1日至2日为延长的春节假期,该时间段定性为休息日。
各地政府对返工时间的规定各不相同,国家未对2月3日之后到复工前的这段时间的性质进行规定,因此需要以各地政府公布的通知为准。有一些省份政府明确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比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等,那么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2月应出勤日为15日,当月计薪日为21日。未明确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2月应出勤日为20日,当月计薪日为21日。
二、二月工资发放
(一)2月1日-2月2日
1.属于休息日。
2.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具体如下:
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二)2月3日-2月29日
1.恢复工作的,工作日正常发放工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复工后,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5.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于明确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9日的省份,2月3日至2月9日应当按照休息日的标准正常发放工资,加班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若未明确规定该时间段的性质,这期间未上班不视为缺勤,应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企业安排在此期间的休息日加班的,按休息日加班计算加班工资。
职工个人原因无法复工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假;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三、北京市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因此2月3日至2月7日并非休息日,2月应出勤日为20日,当月计薪日为21日,2月3日至2月9日正常支付工资。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2月)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月及以后)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法规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年度二月份工资发放政策指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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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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