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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看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制度。但是,由于事业单位本身的特点及其在管理上的特殊性,聘用合同又与狭义的劳动合同存在诸多不同,现特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聘用合同的含义

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有关履行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我国,广义的劳动合同,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包括聘用合同。

Tips: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下述劳动合同均为狭义的劳动合同。

二、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关于人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应当优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约束人事关系的特殊规定。

三、聘用合同的特殊之处

本部分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10月18日发布的《普法小知识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这些规定》一文,原文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eybSBT8NN5e4bGFj40k2UA。

1.一般情况下,聘用合同的期限不低于3年。

解析:法律并未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2.事业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订立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由此可知,在《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解析:上述规定对应到《劳动合同法》中,便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了其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解析:《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者连续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多少个工作日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5.事业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以与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解析:关于考核的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既存在年度考核,也存在周考核、月考核、季度考核等。

6.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双方可对解除聘用合同另行约定,部分地方性法规也作出了规定,例如《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32条便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形。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解析:在人事关系中,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一般不用开除一词,即使使用开除一词,也是作为解除的代名词。劳动关系中的开除不是行政处分,不需要遵守国家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的约束,而是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8.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解析:聘用合同的解除程序相对于劳动合同而言更加严格。举例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长时间不来工作,用人单位也长时间未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法院将认定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适用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但在人事关系中,存在上述“两不找”情况时,人事关系不会当然终止,仍应履行法定程序。

四、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

(一)人事关系中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1.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2.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3.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由此可知,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可双向约定违约金,且不受双方是否订立服务期协议的限制。

(二)违约金支付标准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Tips:在劳动关系中,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之外,均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链接】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

五、聘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6.因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

Tips: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事业单位无需向受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被解聘人员在聘任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法条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6条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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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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