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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知多少?

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用人单位常与掌握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有哪些规定呢?现将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问:竞业限制是什么?

答:“竞业限制”指的是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问:签竞业限制协议有何作用?

答:公司可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而保护公司的竞争优势,避免掌握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劳动者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工作,从而对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问:签订竞业限制的对象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指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等。

在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具体从事的岗位、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等,一律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该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在工作期间并不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并不生效。

【延伸案例:(2017)苏05民终10926号】

四、问: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多长?

答:《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五、问: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是否必须支付敬业限制补偿金?

答: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一般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除非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明确表示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方可不支付补偿金。公司应留存好明确表示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证据,否则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六、问: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自动解除?

答: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也不会自动解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 催告原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并留存相关证据,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 通知原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告知后劳动者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

3. 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特别注意,在行使解除权之前,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仍具约束力,员工仍应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七、问:竞业限制中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竞业限制中补偿金的标准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若双方未约定,则按照法律法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知,竞业限制中补偿金的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八、问:劳动者已支付违约金,是否仍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答:劳动者已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义务不因劳动者给付违约金而免除,只要竞业限制协议尚未到期,用人单位订约时所期待的可保护利益就依然存在,应通过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加以保护。

此外,如果允许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便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相当于承认了劳动者可以随意单方违约,在实践中常常有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通过替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解除,从而达到获取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资源的目的。若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便可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不仅有违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且变相鼓励和放纵了劳动者及新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的违约与侵权,有违合同严守及诚实信用原则。

【延伸案例:(2018)苏 05 民终 2624 号】

九、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9条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问: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哪些区别?

答: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1. 法律依据不同

(1)竞业禁止是《公司法》第148条第五项规定的禁止行为;

(2)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有条件的择业限制行为。

2. 针对的对象不同

(1)竞业禁止针对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竞业限制针对的对象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期限不同

(1)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均应遵守;

(2)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两年。

4. 法律后果不同

(1)《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相关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劳动者可要求适当减少,同时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对义务人的补偿不同

(1)竞业禁止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无需补偿;

(2)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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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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