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北京等一线大城市落户难的现状困扰了很多外地求职者,大多数毕业生求职时都尽量选择可解决户口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防止人才流失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与用工者因解决户口事宜约定违约金。那么,用人单位因解决户口事宜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呢?
[案例]
赵某为北京某知名大学硕士研究生,2013年毕业后被北京xx有限公司作为人才引进,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为赵某解决北京户口,赵某需在该公司任职满六年,期间,如赵某提前离职,需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就职两年后,赵某提出书面辞职,该公司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并拒绝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档案的转出手续。赵某无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可否以为劳动者办理户口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关系中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中受到了严格限制,只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在部分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并不直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而是“损失赔偿金”,例如:“如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依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虽然北京较难落户,但却无法在法律层面上衡量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故劳动者不应承担损失赔偿金。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010-59626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