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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离职违约金案”常用律师函一则

致:******有限公司

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题:关于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事项的律师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之委托,指派常**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司与张三劳动争议纠纷一事出具律师函。希望贵司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快解决问题。

经本律师调查了解,张三2009912日入职贵司,承担研发工程师工作。201187日,张三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于2011815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离职。

张三离职后,要求贵司给予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户口转移等手续,贵司未予办理,致使张三无法享受正常的工作待遇,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合法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贵司负有义务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等转移手续。

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此,受张三委托,本律师向贵司郑重申明如下: 

第一,请贵司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张三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户口转移手续;如延迟开具离职证明的,张三保留进一步要求贵司支付由此为其造成损失的赔偿金的权利。

第二,请贵司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本律师联系处理相关事宜。

本律师一直认为:理性、富有诚意、和平地解决纠纷将符合双方的最大利益。望贵司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以使相关问题圆满解决。

特此函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常**律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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