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致:******有限公司
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题:关于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事项的律师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之委托,指派常**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司与张三劳动争议纠纷一事出具律师函。希望贵司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快解决问题。
经本律师调查了解,张三2009年9月12日入职贵司,承担研发工程师工作。2011年8月7日,张三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于2011年8月15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离职。
张三离职后,要求贵司给予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户口转移等手续,贵司未予办理,致使张三无法享受正常的工作待遇,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合法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贵司负有义务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等转移手续。
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此,受张三委托,本律师向贵司郑重申明如下:
第一,请贵司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张三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户口转移手续;如延迟开具离职证明的,张三保留进一步要求贵司支付由此为其造成损失的赔偿金的权利。
第二,请贵司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本律师联系处理相关事宜。
本律师一直认为:理性、富有诚意、和平地解决纠纷将符合双方的最大利益。望贵司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以使相关问题圆满解决。
特此函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常**律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律师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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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626922 手机:1590131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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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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