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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强制执行需额外支付费用

强制执行需额外支付费用?有当事人咨询此问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对于通过调解或判决,最终生效文书要求支付案件款的用人单位,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建议不必再等到对方申请强制执行,除非客观上已经无法支付。一般劳动案件标的较小,不至于支付不起。

但需要提醒的是: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可能没有权限代领款项,如果直接支付给对方律师,则可能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发生争议,建议由对方当事人本人来领取并签字,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有银行转账记录)。若支付给对方律师,则请对方出示授权委托,内容需载明可代领相关款项,且需确认为当事人本人签字

现将报纸文章一篇引用于此:
    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接到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联系上被执行的公司,却发现公司非常配合,表示会立即将执行款打到法院账户。

既然愿意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何一定要等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支付款项呢?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作为被执行人一方,还需要向法院另行支付一笔执行费。带着疑问,承办法官向公司询问。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该公司对于强制执行费用一事一无所知。通过进一步调查,法官发现类似的现象并非个例,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对此情况完全不了解,认为等当事人来公司索要时再支付也不迟。

“事实上,这样故意拖延支付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额外支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坦言,承办法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经常会碰到有着类似想法的被执行人。这类人通常愿意支付执行款,但在得知还要支付执行费后,往往表示不理解,自己都自愿付钱了,怎么还要支付一笔执行费。

承办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后,应当仔细看判决书中的内容,里面往往会规定支付款项的具体时间要求。此时,应支付款项的一方既可以将该笔款项自动支付给对方,也可以联系审判法官,将款项打至法院账户。如未在判决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则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案件立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除了需要向对方支付执行款及延期利息以外,还需要额外增加一笔费用。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五大执行体系建设中,有一项为执行征信系统的建设。“这个系统就是积极发挥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作用,将各个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在最高院网站以及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信用浙江网’上发布,每周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应用于政府监督、金融和招投标等领域。”

据了解,目前已有一些个人、企业因为有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而对自身的信用造成影响。针对部分被执行人提出的是否可以将信息从网站上去除的问题,承办法官已向最高院核实,目前在最高院网站上的执行案件信息,短期内是不会取消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警示作用,进而培养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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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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