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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谈起诉后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回顾】

单位与员工之间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员工的劳动关系于201155日解除。单位虽未为其缴纳保险,但每月均给员工发放保险补贴。鉴于单位正与员工之间协调补缴社保事宜,如果此时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员工返还之前发放的保险补贴,将不利于补缴流程的正常进行,如果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1年,即到201255日仲裁时效届满,此后再提起仲裁,单位将丧失胜诉权。

单位矛盾的焦点在于现阶段正与劳动者谈补缴保险的事宜,此时将劳动者诉至仲裁将不利于补缴问题的解决,若不诉,单位的权益又将无法保全。故单位拟于201253日将劳动者诉至仲裁委员会,随即再撤诉,这样就达到了因起诉而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使单位在保险补缴事宜解决后仍可以诉劳动者的目的。201252日单位向我团队咨询如何处理上述情况。

【概念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法理分析】

起诉后又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因为法律对这种情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实践和学术中对这种情形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持不同的态度。理论界大概有以下几种看法:

1、不中断说。该种学说认为诉讼后又撤诉的情形在实质上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起诉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

2、中断说,即权利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从起诉时中断,诉讼时效应从撤诉时起重新计算。

3、送达说,即认为起诉后又撤诉的,该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果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则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律师认为,为了保证单位的仲裁不过诉讼时效,应当在55日之前将员工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但不建议马上撤诉。马上撤诉则使单位存在为了中断诉讼时效而起诉,玩弄司法权威,故意拖累对方当事人,浪费司法资源的恶意嫌疑,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本律师同意“送达说”的观点,若真要撤诉,也应当在仲裁申请书送达给劳动者后,证明劳动者已经知晓单位已向其主张权利即提出要求的法律事实,只不过这种要求不是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提出,而是通过司法途径向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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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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