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仲裁诉讼程序

劳动案件的诉讼管辖

我国目前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首先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劳动争议的最终判决。

 

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常律师:13701394614

                                             崔律师:13810111761

                                              陈律师:15901319927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8150-520
手机:
13810111761(崔律师)
13701394614(常律师)
13810525052(刘律师)
办公室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C座6层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