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和人口管理部门对本市出国(境)公民办理恢复户口事宜有明确规定:本市出国(境)公民回国后要求恢复户口的,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以及注销户口证明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已过期或遗失的,需到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入境情况属实后,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入户手续。具体办理程序:
1.本市出国(出境)人员,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指护照或证件在有效期内,并同时加盖有中国边防检查部门的出、入境验讫章);公民持过期的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以及遗失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要求恢复户口的,由入户地派出所开具《关于协助提供公民入境记录情况的核查证明》通过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其入境记录。有入境记录的,留存《关于 入境情况的证明》;
1.本市出国(出境)人员,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指护照或证件在有效期内,并同时加盖有中国边防检查部门的出、入境验讫章);公民持过期的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以及遗失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要求恢复户口的,由入户地派出所开具《关于协助提供公民入境记录情况的核查证明》通过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其入境记录。有入境记录的,留存《关于 入境情况的证明》;
2.出国前户口在外省市及非北京生源在京读书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提供市公安局开具《入户通知单》。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需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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