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终止是否能领取生活补助费?
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是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而这个规定至今未被废止(已于2008年1月被废止,作者注),那么到底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能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生活补助费?
答:《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的生活补助费制度,是国务院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的,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废止,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生活补助费就失去了依据。为解决前后衔接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其中规定: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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